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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指委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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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全国职业教育 大会精神,健全政府统筹、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强化行业 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规范汽车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建设 与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汽车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汽车行指委”)。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和汽车行业实际制定。

第三条 汽车行指委是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国汽车行业(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旨在发挥汽车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院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和企业等的积极性,加强对汽车行业职业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推进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不断适应汽车行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汽车行指委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7 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2 人,委员若干人。汽车行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汽车行指委下设汽车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新能源汽车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汽车维修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汽车营销类专业指导委员会、课程思政专门工作委员会、教师发展专门工作委员会、产教融合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专门(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撤销或增加专门(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深厚的专业阅历与背景,由汽车行指委从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并根据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各类人员比例。

第七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秘书长 1 人,全部委员数量一般为 15 人。专门(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所在单位设立秘书处,在汽车行指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汽车行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汽车行指委聘任并颁发聘书,报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聘任,报汽车行指委备案并颁发聘书。汽车行指委、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4 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汽车行指委、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执行汽车行指委、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汽车行指委、专门(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1.未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与行指委活动,不承担相关工作;

2.委员所在单位不再支持该委员履行职责;

3.因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不当利益;

5.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其他原因不适合履行委员职责或主动提出辞职。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流程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行指委委员聘期届满止。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条 汽车行指委委员应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汽车行业职业教育事业的要求,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从汽车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和企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汽车行指委委员中,汽车企业有关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25%。委员任职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在职业教育有关行业(专业)领域教学或工作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为丰富的代表性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来自行业企业的委员,应熟悉行业政策,了解产业发展和科技前沿,一般应具有参与相关行业企业标准建设的工作经验;

(四)来自教育系统的委员,应熟悉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一般应具有参与教学标准研制、课程标准研制、教材建设、专业建设、基地建设、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能够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认真落实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承担并协调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力量承担行指委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时完成行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参加行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价、评议、审核、咨询等活动;

(三)及时掌握有关教育政策和行指委有关工作安排,对职业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服务职业院校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汽车行指委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协调行指委的工作条件和资源保障;

(二)组织制定汽车行指委章程,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持研究汽车行指委的重要事项,形成研究结论。

第十三条 副主任委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汽车行指委建设、管理、条件和资源保障;

(二)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制定汽车行指委章程,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协助推进各项工作;

(三)协助主任委员组织研究汽车行指委的重要事项;

(四)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必要时受主任委员委托,并经教育部同意,可代行主任委员部分职责。

第十四条 秘书长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筹备汽车行指委相关会议,组织落实相关任务;

(三)在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指导下开展汽车行指委相关工作。因工作需要,副秘书长可代行秘书长部分职责。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组织汽车行指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和本行业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学习党和政府关于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

第十六条 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汽车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汽车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汽车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为汽车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推动汽车行业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合作,研究提出汽车有关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汽车行业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教学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开发汽车相关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行业教学改革;组织汽车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配合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推进汽车院校(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改革。

第十八条 受教育部委托,承担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研制、修订工作,健全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并推动标准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受教育部委托,指导、评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等。

第十九条 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下,承担汽车有关专业建设、教学计划修订、课程开发、教材建设的具体工作;推进汽车行业职业教育教学课程衔接体系建设、专业教材建设和信息化等现代教学手段改革创新。

第二十条 参与制定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指导汽车有关专业技能教室、实训教室以及工厂化、车间化教学环境设计和建设;指导推动院校、汽车企业 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一条 承担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汽车行指委依据本章程制定下设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工作安排和汽车行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编制本届汽车行指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汽车行指委承担的教育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等下达的工作任务,“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和活动须向教育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等请示报告。汽车行指委形成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需发至职业院校,需经教育部审核转发;其他文件或工作通知经主任委员签批后,报汽车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备案,方可印发至有关职业院校。

第二十四条 汽车行指委应建立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研究行业(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推进重点任务,讨论需要全体委员议定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汽车行指委应制定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重要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决策。根据委托开展的评议、评审、评比等,应制定专家评议、表决程序等,并留存完整档案。下设专门(专业)委员会根据汽车行指委议事规则议事。

第二十六条 汽车行指委应制定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向本汽车行指委全体委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汽车行指委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赠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经费管理,并不得影响公正履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汽车行指委秘书处与汽车行指委工作办公室的日常通报联络机制,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日常通过视频会议等现代化办公手段,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 汽车行指委要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加强指导,各职业院校及委员所在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支持汽车行指委工作,主任委员、秘书长所在单位应对汽车行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人员等保障支持。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汽车行指委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活动。

第三十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以汽车行指委名义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开 展冠以“教学成果奖”“教材奖”“规划教材”“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项目,不得擅自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名义在基层设立“基地”“中心”等。

第三十一条 汽车行指委委员应坚持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遇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任务,应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不以委员身份从事与汽车行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以委员名义参与营利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三十二条 汽车行指委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对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等,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汽车行指委及下设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将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追回资金、暂停履职、解除主任委员聘任或者责令解除委员聘任等处理;涉嫌违纪的,将书面告知委员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依纪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报汽车行指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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